(资料图)
1、首先明确一点:对此类情况,根据财税发[2012]39号文件,不再转内销处理,而是视同免税货物,但不享受抵、退优惠,因此你的这个问题已不再适合目前的会计处理。
2、再回头解释你的问题--根据以往的规定,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往年的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不管做账如何错误,发生变更,都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因此,才有了你提到的相关规定。
3、也就是说,有关以前年度的收入变化,随之变动的,凡是涉及损益项目,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4、那么,不冲减相关收入,如何反映相关税金的的变化呢?增值税报表,可以通过“纳税检查调整”相关栏次反映。
5、仔细看一下增值税表,各表都有纳税检查项目,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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