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票据之王”称号的恒丰银行,仍深陷因票据业务而引发的诸多纠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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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A股上市的江阴银行发布一则诉讼进展公告,透露了其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之间的官司进展。
实际上,这起官司已经打了七年之久,前后经历了多次审理判决,这次的判决结果较之此前两次可谓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之前胜诉的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这次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而之前“屡败屡战”的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却赢下这场官司。
追溯两家银行之间的“恩怨”,同近年来银行同业合作中频繁曝光的诸多案件类似,也是缘起“萝卜章”引发的一起票据纠纷。
打官司七年结局大反转
根据江阴银行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对该村镇银行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票据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这次省高院判决撤销此前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该案一审、二审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合计24.8万元,也均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承担。
追溯案件经过,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诉称,其曾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签订有关票据合作协议,约定该村镇银行委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代理其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
后来,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的票面金额汇给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导致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自己垫付了票款利息。
按理来说,既然委托人家为自己代理票据买卖业务,那就应该按约定将回购票据的钱打给对方,这似乎没什么可争议的。
但问题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称自己从没有跟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开展过上述票据买卖业务。由此,双方发生纠纷,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告上法庭讨要相关票款。
该案一审时,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败诉,法院判其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约1354.46万元损失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也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并承担。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后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败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依旧不服,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再审判决迎来大反转,即前述的“省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全部诉求”。
时至今日,这起票据纠纷案已历时七年之久。至此,“屡败屡战”的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由败转胜。
两银行有多起票据纠纷
自2016年以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就曾和恒丰银行旗下多家分支行“对簿公堂”,除本次的南通分行,还包括恒丰银行嘉兴分行、青岛分行、常熟支行等等。
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两家银行名称,多份民事裁定文书会赫然呈现,均是事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和恒丰银行旗下分支机构的票据纠纷。
去年5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最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涉及的便是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间的票据纠纷。
裁定结果显示,最高院驳回了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再审申请。
追溯这起纠纷的经过,事实上跟南通分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之间的纠纷如出一辙,均是说两银行签订了票据合作协议,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没有依约按时打给对方票款,导致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垫付了票款利息,这次的金额高达8979.37万元。
对此,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也不承认跟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有过案涉票据业务合作,于是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也发起诉讼向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讨要垫付的票款。
同样,这起案件也先后经过多次审理,案情进展也一波三折。一审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赢得官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败诉;二审则变成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胜诉,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被驳回全部诉求。
后来,不服判的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结果就是前面提到的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赢下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这场官司,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旗下分支机构经年累月官司中为数不多的一场“胜利”。
而前文与南通分行官司对垒的胜出,算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取得的又一次“胜利”。
又是“萝卜章”惹的祸
其实,不管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常熟支行间的官司,还是其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青岛分行间的官司,其中都有一个周旋于其间的关键人物——票贩子熊某某。
熊某某曾在恒丰银行旗下分支机构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多个官司文书中出现,在上述最高院作出的裁定文书中也有提及。
据最高院裁定文书显示,2014年7月,票据中介的熊某某找到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业务部主任的王某某以及行长吴某某,提出以利润分成或60万元包断的形式合伙做票据业务。
行长吴某某在没经过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也没上报董事会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同意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在其他银行开设同业账户,交给票贩熊某某使用并进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受行长吴某某授意,主任王某某具体负责办理开设账户,并配合熊某某利用账户进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其中,恒丰银行多家分支机构便是这场“票据生意”的遭殃者之一。
事实上,关于上述三人“合伙做票据业务”的细节,在熊某某获刑入狱的刑事裁定书中有更为详尽的披露。
裁定书显示,大量证明表明,在整个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和熊某某均不需要出钱,而是通过回购式转贴套取转贴银行的资金开展业务。
也就是说,利用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模式,三人合伙为各自谋取私利。
同时,为了顺利推进三人的“票据生意”,熊某某和行长吴某某、主任王某某协商后,私刻并伪造了5枚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有关印章,熊某某使用这套印章在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的票据合作协议及相关资料上进行加盖,从而套取资金赚钱利润。
之后,这套“萝卜章”一直由熊某某安排的人保管并使用。
裁定书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等多家银行开立同业账户时加盖的相关印章,均是出自这套伪造的印章。
后来,公安机关从熊某某处扣押了这五枚伪造的印章。经鉴定,这五枚印章和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调取的盖印对应名称的五枚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最终,熊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三人悉数获刑入狱。
只是,三人酿成的悲剧,致使恒丰银行旗下多个分支机构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多年来一直“对簿公堂”。至今,两家银行之间的多个纠纷,胜负结果还未有一致。